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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1、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证》申领程序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女方怀孕后凭户口簿、结婚证和医院怀孕诊断书、女方单人照片1张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
 (1)再生育申请的提出
 合法夫妻是再生育申请的申请人。已生育过子女,符合《条例》第19条、23条规定条件,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人提出再生育申请,必须如实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并对填写内容和所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时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2)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再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再生育申请的审核
 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也是初审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审核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批核实。审查的重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
 (4)再生育申请的审批
 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市区的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批准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天内依法作出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报材料经区办证中心受理,区计生委在收到审报材料20天内作出批准决定,发给《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及《再生育证》,并由街道计生办送达本人。
 (6)办理时间:再生育审批区计生委每月审批二次,时间为每月10日、25日。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市计生委每月审批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
 3、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受理、审核和再生育审批程序一致,复审由区计划生育局执行,审核的重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特批条件。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每月审批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申领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不再生育的。
 (2)申领应注意事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前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3)办证程序
 ①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夫妻,自愿要求申领的,随带独生子女1寸照片1张到女方户籍地社区(村)计生服务员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申请表》;
 ②申请表经社区(村)委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交社区(村)计生服务员到街道计生办代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办理地点:女方户籍地的社区(村)计生服务员工作时间随时代办。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办理对象
 18-49周岁离开户籍地拟外出的育龄人员。
 (2)办理程序
 ①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②发证机关在核实情况后,于5日内给予办理。
 ③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外出前按规定缴纳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无生育能力及因婚嫁或购房(三年以上)等原因长期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可适当延长。持证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或持证明有效期限已过,须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更换《婚育证明》。
 
《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程序
 1、具备条件:本省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⑵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⑶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和1寸免冠近照五张、身份证,国有企业单位证明,市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证明,市区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及最后一次养老金缴费清单材料到所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四份。
 3、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有关材料,采取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申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4、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核实、审核有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上级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5、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工作,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6、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审核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族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考条件
 ①日常生活中消费明显高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
 ②开有小饭店、小商店、小五金、小修理、有房屋出租等较为固定的经营活动、有较为固定收入的;
 ③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或住房宽敞、豪华或近期经过较高档次装修的;
 ④家庭有空调、冰箱、微波炉、电磁灶等高档电器,月用电量明显高于一般居民家庭的;
 ⑤家庭成员拥有正在使用中的摩托、手机和近期购买有较高档次的服装、珠宝和金银饰品的;
 ⑥家庭有较多数量积蓄或近期仍有银行存款行为的;
 ⑦子女有较高收入的;
 ⑧以享受低保为目的新分户口的。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守则各纳入保障范围和申请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①严格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实施办法》和我区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收入、人口,并向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写出书面申请。
 ②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③积极配合各级低保审批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
 ④不准瞒报家庭经济收入,虚报家庭人口。
 ⑤不准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出具、伪造各项证明材料。
 ⑥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要自觉接受上级城市低保管理机关和所在单位的管理,做到失为不失志,积极参与本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在上级领导的关怀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克服自卑心理和等、靠、要思想,自信、自强、自立,加强技术学习,积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创造再就业条件,致富脱保。
 





2010年9月5日 0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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